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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通关监管】退运货物申报小技巧
发布时间:2024-05-04

我们来看一下关于退运货物征收关税的相关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第四十三条: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,不征收进口关税: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,不征收出口关税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五条: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,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,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。经海关确认后,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。

第五十六条: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,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,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。经海关确认后,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。


根据上述文件要求,退运货物因“品质”或“规格”原因原装复运进出境,且在原进出境放行之日起1年以内的,征免性质可填报“全免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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